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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港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朱世宝与王桂英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宝,王桂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港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朱世宝。委托代理人:王美虹,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志才,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英。委托代理人:李圭峰,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宝与被告王桂英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桂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世宝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世宝撤回对被告王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世宝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