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商公司与施嘉庆房屋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465号原告福建福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振兴路51号闽商金融中心5楼504室,组织机构代码69661432-5。委托代理人吴詹进,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嘉庆,男,1939年2月15日出生,菲律宾国籍。第三人厦门中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新村菱香里4号之一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7604974-1。委托代理人赵伟伟、蒋海涓,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嘉庆、第三人厦门中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福商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中磐进出口贸易���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福建福商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中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福商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中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福商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中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审 判 长 李向阳代理审判员 胡林蓉代理审判员 章 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清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