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0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0538号原告焦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钱炳华、张渊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居民。原告焦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庆海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渊明,被告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共同生活,因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领取结婚证,2009年4月9日生一子夏小某,××××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沉迷于赌博,原告屡次劝阻,被告均不思悔改,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1年年初,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至今。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被告夏某辩称:婚生子尚小,离婚会让儿子丧失父爱或母爱。被告以前也与亲戚朋友玩玩小牌,但现在不赌了。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双方同居生活,2009年4月9日生一子夏小某,××××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被告贪玩好赌,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系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贪玩好赌,致矛盾加剧,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因此受损,但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被告强化家庭责任感,善待妻子和孩子,努力改正自身不足;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和交流,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信任,夫妻关系可望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焦某与被告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春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