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建波与佛山市南海茂业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建波,佛山市南海茂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波,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蒋建家,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茂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静。上诉人黄建波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并没有向被上诉人委托加工货物,只是要求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质量规格加工布匹,在质量规格达到上诉人的要求时才予以购买。因此,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加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提供的《2014年茂业纺织加工坯布对账单》是由被上诉人自行制作,上面的“加工费、染色费”等是被上诉人打印,上诉人签名时,只是对所欠货款的金额予以确认,并没有确认双方属于加工合同关系。在被上诉人完成货物加工经上诉人确认合格后,上诉人才同意购买并由被上诉人送货到上诉人所在地进行交货。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的住所地也在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向其支付加工款而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提供的《2014年茂业纺织加工坯布对账单》已明确载明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加工费,且上诉人也签名予以确认。因此,本案应属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加工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承揽方完成其承揽工作的地点是其住所地,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对履行地另作约定,故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颜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