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崔茂讲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茂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797号罪犯崔茂讲,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盘刑一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茂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崔茂讲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崔茂讲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崔茂讲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茂讲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寿喜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