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新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某缴纳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执字第472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92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某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新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杨某应缴纳罚金5000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于2014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有关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依法采取查询银行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云新法执字第4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辉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贵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