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商初字第0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江苏博尔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博尔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商初字第0394号原告江苏博尔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朱联海,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星。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尔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为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博尔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亚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仇志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