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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1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志远与长春市新东方培训学校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远,长春市新东方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1483号原告陈志远,男,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长春市新东方培训学校,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远诉被告长春市新东方培训学校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远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远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志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曲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