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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6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春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春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6973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德惠市德信街299号。法定代表人王占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雨田,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家支行负责人。被告孙春业,男,195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春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春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春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 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