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02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4)4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晚上,买毒人员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称要购买5克冰毒,双方约定以2,200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毒品,其中200元为路费。2014年6月30日下午15时,刘某按约定来到交易地点深圳市宝安区xx宾馆门口与唐某碰面,并将用烟盒装着的毒品1包卖给唐某。唐某在宾馆621房将2,200元人民币毒资交给刘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将二人抓获,并当场在刘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0元、联系贩毒事宜的手机1部,在唐某身上缴获毒品1包(重5.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5.55克、作案工具手机壹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鲁 丽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