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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邹颖声与邹贵平、邹颖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颖声,邹贵平,邹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248-2号申请执行人邹颖声,农民。被执行人邹贵平,农民。被执行人邹颖全,农民。申请执行人邹颖声与被执行人邹贵平、邹颖全健康权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受理,并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邹贵平、邹颖全的存款。除上述划拨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有效情况及其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詹德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宾海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