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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王守俊诉盘锦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俊,盘锦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344号原告:王守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盘锦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周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守俊诉被告盘锦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25元,减半收取457.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计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