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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自伟,杨二凤,王海文,孙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贾自伟。被执行人杨二凤。被执行人王海文。被执行人孙广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罗商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二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二凤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杨二凤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利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