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议民诉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葛海涛与王黎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海涛,王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诉保字第0076号申请人葛海涛,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王黎明,农民。申请人葛海涛因与被申请人王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黎明所有的苏CXXX**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黎明所有的苏CXXX**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1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损毁、变卖、隐匿、抵押、质押、租赁,禁止转移登记,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人葛海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纪瑞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