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房民初字第12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桂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贵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2445号原告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刘李店村。法定代表人李永,经理。被告赵贵敏,女,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贵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 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紫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