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32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马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霞,深圳深美国际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3219-1号申请执行人马丽霞,女,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代管户)。被执行人深圳深美国际学校有限公司,(红线范围内全部)。法定代表人陈剑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款项6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2月1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深美国际学校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B163LA、B163M9,、BE316W号车辆(未扣押),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亦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凌丽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行成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