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洛非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杜昆树、被执行人林文治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杜昆树,林文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非执字第103号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兴街68号。法定代表人杜荣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紫凯、庄灿煌,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杜昆树,男,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林文治,女,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泉洛计生征决(2013)第301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昆树、林文治未自觉履行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缴纳社会抚养费207000元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昆树、林文治去向不明,经查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泉洛计生征决(2013)第301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章泽代理审判员  黄美榕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