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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臣物业服务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明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物业楼。被执行人:王明臣,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臣物业服务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王洪江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15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明臣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明臣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自己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本院核查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王明臣在银行有存款,当本院去冻结时,存款已被取出。后经本院工作,被执行人王明臣自动履行义务2,300.00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后余款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洪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