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慈范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魏加夫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魏加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范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应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建能,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加夫,系慈溪市掌起镇加夫货物托运站业主。委托代理人:方勇,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加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