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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与被告王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王方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旺苍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负责人:陶勇,总经理。被告:王方,女,生于1990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与被告王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肖菊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