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59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敖小军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小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5916号原告敖小军,男,苗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盛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9728-x,负责人:肖翔。诉讼代理人朱建,男,汉族,1957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诉讼代理人余蒂,男,系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敖小军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小军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小军撤回起诉。���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敖小军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万 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