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少民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港少民初字第0204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4年下半年开始建立恋爱关系,XXXX年X月举行婚礼,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丙。××××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因被告婚后在长期生活中对家庭不管不问,经常以要钱名义打骂我,我实在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所说并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即使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也要征求子女的意见,我与原告一人带一个孩子,或者两个都由我来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2003年相识,2004年下半年开始建立恋爱关系,XXXX年X月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丙。其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及经济方面问题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共同营造平等、和睦、稳定的家庭氛围。本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已共同生活七年有余,有一定感情基础,虽因生活琐事及买房等问题产生不睦,但双方尚无根本性矛盾。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家庭,加强沟通与理解,相互支持,共同努力,是可以改善家庭经济条件并弥补夫妻感情的,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另外,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女年龄尚小,其健康成长也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综上,对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用24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审判员 赵 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