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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洪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