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朱伟锋与杨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锋,杨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3380号原告朱伟锋。委托代理人沈燕平、施佳峰。被告杨平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锋诉被告杨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伟锋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平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伟锋撤回对杨平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8元,减半收取2329元,由朱伟锋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栎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