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执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湘乡市建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姣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乡市建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邓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星执字第266-3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建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市棋梓镇梅花村。法定代表人陈正,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咏鸿。被执行人邓姣华。湘乡市建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8月14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姣华所有的、位于娄星区建设路与吉星路交叉口金和天下5栋1102号住房(产权号:0702-00××-0005)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王宇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