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喇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侯xx诉被告李xx、陈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x,李xx,陈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喇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侯xx。被告李xx。被告陈xx。委托代理人吕xx。原告侯xx诉被告李xx、陈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xx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二被告相邻居住。2014年3月6日,我在自家门口西边堆玉米秸,李xx不让我堆,后来陈xx也出来了,陈xx和李xx用拳头打我的胸部和头部,把我打倒在地,当天就住院治疗。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xx计20397.2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原告多年来一直在我们家的必经之路上堆放秸秆,影响我家正常通行。3月6日,原告又堆放新的秸秆,双方发生口角,但是整个过程中,我们没有和原告发生身体接触原告的诉讼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原告与二被告相邻居住。2014年3月6日中午,侯xx在自家门口整理秸秆堆,李xx从自家院里出来,双方因为堆秸秆问题发生争吵,后来陈xx也从家里出来来到现场,双方发生吵骂,并进一步发生撕扯,侯xx受伤后倒地不起。新开岭乡派出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后,侯xx被120急救车送到建昌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肺挫伤”,住院治疗18天后治愈出院,期间支付医药费8477.24元。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诊断书、病志、医药费收据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及当庭质证,可予采信。本院认为,结xx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所受伤害系在于二被告厮扯中形成的,因此二被告应该赔偿原告受到的经济损失。但原告在纠纷产生后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对纠纷的进一步发展造成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应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xx、陈xx赔偿原告侯xx医疗费8477.24元、误工费462.78元(9384元÷365天x18天)、护理费462.78元(9384元÷365天x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30元x18天)、翻译费300元,xx计10242.8元的60%,即6145.68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承担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鹏翼审判员  徐晓华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