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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飞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飞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东河路645号北电小区内。法定代表人:贺鸿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新,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飞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飞红的起诉。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