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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与洪振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洪振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574号原告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省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家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云腾,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振星,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振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振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梓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小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