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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黄德全申请执行肖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全,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全,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城县。被执行人肖成,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本院在执行黄德全申请执行肖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成目前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祖健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黄冰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婉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