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胡焕与潘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焕,潘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650号原告胡焕,1983年4月2日。被告潘琼,1982年4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焕与被告潘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焕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齐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