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胡焕与潘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焕,潘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650号原告胡焕,1983年4月2日。被告潘琼,1982年4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焕与被告潘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焕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齐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