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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支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邹晓与刘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晓,刘利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支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邹晓。委托代理人沈雪春。被告刘利东。原告邹晓诉被告刘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晓于2014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邹晓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