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支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邹晓与刘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晓,刘利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支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邹晓。委托代理人沈雪春。被告刘利东。原告邹晓诉被告刘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晓于2014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邹晓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