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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73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岑×自2013年3月以来,在本市西城区广外红居南街1号48栋平房经营烟酒店内销售违禁药品,民警于同年8月20日在被告人岑×所经营烟酒店内起获“植物伟哥”1盒,顶级伟哥”2盒(经检测均含有西地那非)。被告人岑×于同日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供述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岑×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作出了供述。上述事实,有证人王×、刘×的证言,被告人岑×经营场所及起获赃物照片,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及搜查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无视国法,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岑×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岑×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岑×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在案扣押赃物:植物伟哥一盒、顶级伟哥二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红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