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05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北京中鸿信科技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中鸿信科技有限公司,陆佳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5926号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委托代理人赵青霞,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鸿信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军温路1号。被告陆佳,女性,年龄45。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北京中鸿信科技有限公司、陆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王延尚人民陪审员 冯淑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