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民一初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开平等与张卫东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平,陶长美,陶长国,范雄华,范迪高,周本水,孙茂银,孙茂金,张卫东,赵德胜,王霞胜,王跃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1800号原告:刘开平,男,193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陶长美,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陶长国,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范雄华,男,193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范迪高,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周本水,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茂银,男,194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茂金,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述八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宋体亮,明光市柳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卫东,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德胜,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霞胜,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跃昌,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开平、陶长美、陶长国、范雄华、范迪高、周本水、孙茂银、孙茂金与被告张卫东、赵德胜、王霞胜、王耀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人数众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