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执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林,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227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林。被执行人王伟。李建林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溧民初字第0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王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李建林借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王伟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伟与申请执行人李建林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王伟与申请执行人李建林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溧民初字第0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还款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丁文标执行员 许云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