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2014)江刑初字第360号韦初风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初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刑初字第3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初风,农民。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还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6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2014年7月1日被柳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4)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初风犯���劫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孛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初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韦初风驾驶摩托车搭载同案人“老管”(在逃),行至柳江县成团镇六道骨科医院附近时,看见韦某甲背包搭乘其丈夫韦顺利驾驶的电动车途径此处,遂欲行抢。韦初风驾车靠上前,“老管”伸手夺包。在拉扯中,两车发生碰撞,翻倒在地。“老管”夺得包后,搭上韦初风扶起的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被抢包内有现金700元及联想手机一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韦某甲本次受伤构成轻微伤;经物价部门评估,被抢联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19元。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提取的一只拖鞋上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比对,锁定被告人韦初风,并于2014年7月1日在广西第二戒毒所将韦初风逮捕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韦某甲、韦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材料、被告人韦初风的供述及辨认、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购买手机票据、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DNA鉴定报告及通知书、伤情鉴定报告及通知书、前科材料、说明材料和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在整个行抢过程中,其没有使用刀具,其也没有看见同案人使用刀具,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初风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在拉扯中将他人撞倒,造成一名被害人受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韦初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还有故意犯罪前科,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韦初风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初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 星人民陪审员  覃海梅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韦彩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