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襄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侠与被告袁某举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侠,袁某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王某侠,女,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袁某举,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侠与被告袁某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侠负担。审 判 长  王云东助理审判员  任双军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新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