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刑执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冯志显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志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马刑执字第00550号罪犯冯志显,男,1979年9月3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以(2009)湖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冯志显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12日以(2010)厦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志显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志显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0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1年11月表扬,2012年4月记功,2014年5月表扬二次,2014年5月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志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志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09年6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