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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辉与被执行人徐为雄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辉,徐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邱辉。被执行人:徐为雄。申请人邱辉与被执行人徐为雄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昭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4年8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为雄于2014年8月19日交案款6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余下部分案款以及利息。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当予以认可,该案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昭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雄光审判员  廖仁华审判员  罗宏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