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新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喜贵诉被告贺惠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新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贺某某(又名何某某),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孟宪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