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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新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喜贵诉被告贺惠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新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贺某某(又名何某某),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孟宪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