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双商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尚小伍、段开莉、尚新忠、陈永金、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小伍,段开莉,尚新忠,陈永金,刘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双商初字第00067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良玉,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冷方良,该行北沟支行行长。被告尚小伍。被告段开莉。被告尚新忠。被告陈永金。被告刘辉。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小伍、段开莉、尚新忠、陈永金、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冷方良,被告尚新忠、陈永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小伍、段开莉、刘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2月15日,被告尚小伍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被告尚新忠、陈永金、刘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尚小伍、尚小伍妻子段开莉及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五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五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至2014年6月11日的利息10264.0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4年6月12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尚新忠辩称:借款和担保是事实,但是钱应该由借款人偿还。被告陈永金辩称:借款和担保是事实,但是钱应该由借款人偿还。被告尚小伍、段开莉、刘辉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尚小伍、段开莉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5日,被告尚小伍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被告尚新忠、陈永金、刘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另载明“……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则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段开莉在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一栏上方签字、捺印。尚小伍确认的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日期:2012年2月15日,到期日期:2013年1月20日,年利率:13.71%,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另查明:借款人尚小伍按约偿还了2012年2月15日-2012年12月21日的全部借款利息;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12月22日起计息)借款人及保证人均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银行贷款帐卡所有本金利息明细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尚小伍向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由被告尚新忠、陈永金、刘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形成的保证借款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涉案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一栏上方载有段开莉的签名捺印,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尚小伍、段开莉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尚小伍、段开莉应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尚小伍、段开莉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是事实,依法应予偿还。原、被告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罚息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被告尚小伍、段开莉未按期还款,故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罚息。在被告尚小伍、段开莉未按期还款付息的情况下,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被告尚新忠、陈永金、刘辉应当对尚小伍、段开莉对原告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尚新忠、陈永金、刘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尚小伍、段开莉追偿。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尚小伍、段开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3.71%计算支付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13年1月20日的利息),并按月利率20.565%计算支付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尚新忠、陈永金、刘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尚新忠、陈永金、刘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尚小伍、段开莉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元,由被告尚小伍、段开莉、尚新忠、陈永金、刘辉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由其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唐恒涛人民陪审员 陈伟明人民陪审员 何志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