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诉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吴功庆与崔运花、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功庆,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崔运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诉保字第00161号原告:吴功庆,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六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崔运花,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功庆诉被告崔运花、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功庆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园林树木及景观石等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以85万元为限。原告吴功庆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功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轮候查封(第五轮轮候)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园林树木及景观石等财产。以85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程为虎审判员 刘胜魁审判员 柳林满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