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刑执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德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马刑执字第00600号罪犯张德友,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以(2010)合高新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德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2月16日以(2011)合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德友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友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1年4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2年1月表扬,2014年5月表扬二次、记功二次,2013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德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未缴,应对其减刑幅度相应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至2018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