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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贵生诉被告叶立权、张琼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生,叶立权,张琼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瓯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陈贵生,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小松镇李园村李园**号,身份证号码3521231963********。被告叶立权,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胜利路**号天娇苑603A,身份证号码3521231973********。被告张琼菁,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胜利路**号天娇苑603A,身份证号码3521231975********。原告陈贵生诉被告叶立权、张琼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贵生以需另行搜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陈贵生负担。审判员  徐宇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