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贵生诉被告叶立权、张琼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生,叶立权,张琼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瓯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陈贵生,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小松镇李园村李园**号,身份证号码3521231963********。被告叶立权,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胜利路**号天娇苑603A,身份证号码3521231973********。被告张琼菁,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胜利路**号天娇苑603A,身份证号码3521231975********。原告陈贵生诉被告叶立权、张琼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贵生以需另行搜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陈贵生负担。审判员 徐宇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