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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志成与武月红、卜文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成,武月红,卜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098-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成。被执行人武月红。被执行人卜文涛。本院已受理刘志成与武月红、卜文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武月红、卜文涛至今未按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襄张湾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为执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月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987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