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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陕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陕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联社,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润泽,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陕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三门峡中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达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联社,被告大地财险三门峡中支委托代理人王润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达运输公司诉称:我公司豫M267**/豫M97**挂车在被告处投有一份交强险和两份商业险,其中主车交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保费6098元,保险金额为189000元;挂车交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保费1750.70元,保险金额为72000元。2013年12月23日,该车行驶经过309国道尧都区枕头乡院头村路段时驶出路外,将道路路边4根防护柱撞断后,从宽约8米的豁口坠入山沟,导致车辆报废。后经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该事故系单方事故。事发后,被告也派员到场,但不予理赔。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公司车损赔偿款26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大地财险三门峡中支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根据《营业用汽车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扣除折旧费,而不是按照原告所说的保额进行赔偿。汽车的残值也应当扣除。诉讼费、鉴定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应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顺达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豫M267**/豫M97**挂车大地财险三门峡中支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其中主车豫M267**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89000元,挂车豫M97**挂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72000元,顺达运输公司按照约定交纳了保费。2013年12月23日2时许,李金锋驾驶豫M267**/豫M97**挂货车行驶至309国道1177KM+700米处路段时,由于右转弯时操作不当,致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坠入山沟。事故经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金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原因经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制动器高温导致制动系统功能衰退。案件审理中,顺达运输公司申请对豫M267**/豫M97**挂货车的残值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河南华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两车的的残余价值进行评估。2014年7月22日,河南华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豫华鼎评报字(2014)第054号豫M267**号牵引车和豫M97**挂号半挂车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7月17日,湖滨区人民法院委托车辆评估价值为32800元。另查明:被保险车辆豫M267**/豫M97**挂均按规定检验。驾驶人李金峰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09年3月15日,有效期限为6年;李金锋持有临汾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道路货物运输员资格证书。本院认为,原告顺达运输公司与被告大地财险三门峡中支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豫M267**/豫M97**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大地财险三门峡中支在收取保费的同时,应该预料到其应该承担的风险责任,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看,被告大地财险三门峡中支应该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主车豫M267**和挂车豫M97**挂的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为189000元和72000元,被告大地财险三门峡中支也没有证据证实原告顺达运输公司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导致本案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故原告顺达运输公司与被告大地财险三门峡中支约定保险价值合计261000元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就是赔偿的依据。扣除事故车辆的残值为32800元,被告大地财险三门峡中支应当赔付原告顺达运输公司228200元。被告大地财险三门峡中支辩称应当扣除折旧费,而不是按照原告所说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陕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22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0元,原告顺达运输公司负担650元,被告大地财险三门峡中支负担45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云飞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人民陪审员  王艳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