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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君丽诉被告梁涛、谷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君丽,梁涛,谷禹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宋君丽。委托代理人:姜国员。被告:梁涛。被告:谷禹。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君丽诉被告梁涛、谷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宋君丽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君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福 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