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15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唐庆红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支行、第三人新疆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程序变更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支行,新疆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1523-1号原告:唐庆红,女,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力方,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北路623号。负责人:张卫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开发,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支行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第三人:新疆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环北路1855号。法定代表人:齐际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涛,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庆红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支行、第三人新疆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孙俊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天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