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伦与庞新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伦,庞新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38号原告:王伦,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城镇东环路××号。被告:庞新宁,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东队××号。原告王伦与被告庞新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9月16日原告王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伦负担。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