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黄益与刘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益,刘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2914号原告黄益。委托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臣。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益诉被告刘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益撤回对被告刘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黄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关注公众号“”